区级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要求及相关补充规定,现对财政票据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3月25日之前核销未结报票据,并统一换发《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凭换发的《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购新版票据。 二、请有执收罚没款的单位将2007年申领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存根联结清上缴,同时换领08版票据。 三、原旧版票据最后使用期限为2008年3月31日。 四、新版票据启用后,每年12月底之前单位都应结清当年已使用票据,逾期未结清的作销户处理。当年未使用完的票据可接下年继续使用,但只在印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此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五、单位如有资料变化的请及时来变更备案资料。变更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印鉴、票据种类和使用量、帐户变更等。 六、请各业务主管部门通知和帮助下属单位做好本次换版工作。 七、联系电话:85128504(高颖) 特此函告
越城区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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