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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越普法办〔2008〕6号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08-5-4 8: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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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文明办、团委、综治办、关工委、司法所、普法办,区属各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法用法,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与科技文化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教育青少年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重点对象
    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包括在校青少年学生和校外青少年,重点是各学校在校生以及社会青少年。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对在校学生,要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小学法制教育主要进行法律启蒙教育,中学主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对社会青年,要综合利用学校、家庭和社会多种法制教育资源,主要加强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实现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要把在校生的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要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在相关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课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制课教学质量;完善和加强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工作。
    (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学校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团课、少先队活动等途径,通过播放录像、电影,歌咏比赛、模拟法庭、旁听审判、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法治文化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五)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法律进学校”等创建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的治理,构建安全文明的和谐校园;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坚决打击网络公害,坚决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社会青少年包括辍学生、失学生、失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少年等。要教育引导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做遵纪守法、文明务工的新市民;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特别重视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刑释解教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正确处理各种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四、组织保障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村镇、学校要根据实际制订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经费投入,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宣传部门、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青少年工作的优势,建设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组织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三)区文教局负责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考核,团区委、区关工委负责校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考核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建立学校法制教育监督检查制度。综治、教育、司法、共青团等单位要把协同开展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净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作为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要认真总结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经验,探索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适当增加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


                           绍兴市越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


                           绍兴市越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越城区委员会


                           绍兴市越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


                                                            绍兴市越城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请下载:越普法办〔2008〕6号

 

文章录入:张敬洪    责任编辑:张敬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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