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 关于印发《越城区文化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民办幼托园所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 通 知
各幼托园所: 现将《越城区文化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托园所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贯彻执行。 各辅导站(镇)要组织园长和教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此精神,对本片的幼托园所加强管理和督查。区文教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等级评估、年度评估与专项经费补助挂钩。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托园所 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引导举办者依法治教,不断提高幼托园所的保教质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绍政办发〔2007〕5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幼托园所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举办以招收婴幼儿为对象的幼托园所,必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办班。对擅自办园,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幼托园所,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由区联合执法组分期分批坚决依法取缔。 二、依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办学范围和招生对象进行招生,即托儿所招收0—3周岁的婴幼儿。园名、园牌要与审批名称相符,不得随意更改。 三、幼托园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收费标准,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区文化教育局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须真实,并注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和家长公示。不得制作内容虚假和带有欺骗、许诺性质的简章和广告。 四、严格变更许可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不得擅自变更举办事项。民办幼托园所不得擅自转让。 五、加强园务管理。新生入园须填写《幼儿入园情况登记表》,同时做好入托入园婴幼儿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及预防接种证复印件的归档工作。儿童转园、所或从托儿所进入幼儿园时须重新体检,转园时原幼儿园应向转入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浙江省学前教育登记卡》和其他相关资料。各民办幼托园所每学期需对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好《幼托园所基本情况一览表》于每年9月10日前将电子稿发到所在辅导站(镇中心幼儿园),辅导站汇总后将电子稿发至区文教局学前办备案。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园所的保教计划及上一个学期的总结报所在辅导站(镇中心幼儿园),确保保教计划的完成。 六、严格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园长6班及以下规模设1名,6班以上设2名;专职保健人员设1名(6班以下可以兼职);会计设1名(可以兼职);保教人员每班配备2~2.5名;食堂工作人员与幼儿比为1:100。 七、严格教育教学活动管理。按教育规律施教,严禁各种急功近利的行为,防止“小学化”倾向。不得举办未经许可的特长班或兴趣班;不得开设汉语拼音、识字、写字等课程,不得机械、枯燥地进行计算训练或专设计算课程。 八、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春秋游必须就近徒步;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接送车。严禁组织幼儿在危房中进行保教活动。切实保证幼儿教学、活动和生活区域与厨房分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饮食安全和伙食质量。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和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九、要认真执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制度,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幼儿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幼儿园专任教师必须达到三个100%,即合格学历达100%、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100%、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007年底达到50%,五年内达到100%。 十、聘任的教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职工基本工资每月不少于670元(不含市政府专项补助经费),并做到逐年提高。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必须为全体教职工集体办理好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十一、应按规定建立财务帐,完善财务制度,收费必须开具正式票据,不得乱收费、高收费、超范围收费。每学期必须及时向幼儿家长公示并结清代管费、伙食费等费用,伙食点心费按日计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保教费按月计算;代管费按实计算,多还少不补。 十二、要加强幼托园所硬件和师资队伍建设。每年必须有10%以上的保教费用于硬件建设,有一定的保教费用于教师的业务进修和培训,幼儿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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