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 关于开展2006学年民办幼儿园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镇教育总支、城区各民办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越文教(2006)126号《越城区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今年9月至10月开展2006学年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在2006年7月10日前经批准举办的各民办幼儿园。 二、评估时间 2007年9月下旬——10月下旬 三、评估内容 详见附件越文教(2006)126号《越城区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实施意见(试行)》。 四、评估方法 资料审查和现场踏看相结合。 民办幼儿园评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二)2006学年越城区民办幼儿园评估登记表; (三)越城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情况表; (四)民办幼儿园自评报告并附自评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于2007年9月26日报区文教局学前办。具体地点和时间:文教局三楼7号会议室;上午8:30—11:30南一片、南二片、西一片的幼儿园;下午2:30—5:00西二片、北片、东片的幼儿园。乡镇幼儿园由各镇负责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文教局备案。 五、有关规定 年度评估合格的幼儿园,准予2008年度继续办学。评估不合格的幼儿园,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责令其停止招生乃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逾期未参加评估的民办幼儿园,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各民办幼儿园以学年评估为契机,对照标准,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保教质量。 附件: 1.2006学年越城区民办幼儿园评估登记表 2.越城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情况表 3.越城区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关于开展2006学年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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