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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下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公告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06-10-30 17: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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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2003)224号文件、(2004)5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于11—12月开展2006年度下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报名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报名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
  2、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相应学历: 
   ①报名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师范类教育专业、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报名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③报名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④报名认定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
  4、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应具有《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三、报名时间
  2006年10月30日至2006年11月5日
  四、报名地点
  越城区: 
   (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地点:绍兴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地点:越城区文教局办公室(延安路18号;联系人:柴老师;联系电话:8317315)。
  五、报名时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同一底版的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5张;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还应带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需提供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不在本地的,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证明。
  六、收费标准
  按浙价费(2005)32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测试与体检
  1、学习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应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申请人员均需参加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

                                                         
越城区文化教育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文章录入:王剑    责任编辑: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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