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我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全力推进素质教育,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1、为减少初中学校之间日益加剧的升学竞争,缓解初中招生中的择校现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压力,营造推进素质教育的宽松环境,针对现行有关制度,实施三项改革:
⑴改革高中招生制度。
2006年起,在市区实行普通高中并轨生招生计划数按每校初一新生数(不包括择校生、借读生)的比例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高中并轨生由初中学校负责推荐升学;高中择校生采取由学生自愿自行向高中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招生学校需加试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⑵改革中小学考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的考试次数。义务教育段学校一律取消期中考试、单元考试等,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评价性考试;高中段学校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除此以外,各校不得再巧立名目,进行所谓的摸底考、月考、联考等。凡学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
⑶改革学生评价制度。在新课程标准指导下,义务教育段学校取消对学生用考试分数进行学科评价的做法,实施学生发展性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按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分别以等级对学生进行评价。初中学生的发展性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升学的依据。
二、大力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2、为办好每一所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有序地推动教师的合理流动,针对现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在市属中小学中实施两项改革:
⑴实行校长任用职级制和任职年限制,积极推动校长任职的正常流动。
⑵实行教师任职服务期制和聘用年限制。今后凡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的评审、特级教师的评比、学校后备干部和名师培养对象的确定,都将实行农村任教服务经历的设限。
三、大力推进中小学“减负”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校排队,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的主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教师的主要依据。任何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学生的考试成绩只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把它作为学生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4、义务教育段学校一律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类特长班、快慢班、提高班等。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双休日、晚自修擅自组织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文化类的集体上课和补课活动。
5、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保障师生的休息权利,规范节假日的放假行为,确保师生的休假时间。要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学生早上到校、下午放学的时间,必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大力创新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手段
6、大力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今年秋季开始,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建好符合要求的心理辅导室(站);配备专(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课;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警系统(信息系统、档案系统、帮教系统)。各县(市、区)要开通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
7、各级各类学校要将体育场(馆)、图书馆(室)等在节假日向学生实行全面开放。
8、深化中小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组织学生参加学工、学农、学军等劳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学生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制度,规定学生在每一个学段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9、改革德育评价制度,创新德育评价手段。要重视对学生的行为规范、道德诚信等最基础的道德品质教育,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着眼学生发展的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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